

最高法院裁定,教育部向一位在学术研究项目资助期间滞留美国的学者追回科研经费的决定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卢泰岳)于22日宣布,维持下级法院驳回A某诉讼的判决。A某是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韩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员,此前因对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对其参与项目的限制及其他措施。
A某于2019年6月被选为国家研究基金会学术研究支持项目的资助对象。约一个月后,A某因个人原因前往美国,并一直滞留至2021年5月,期间在该地开展研究项目。教育部以其违反学术研究支持项目相关协议为由,追回了6600万韩元的研究经费。A某对此决定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追回决定。
A某辩称,国家研究基金会项目管理指南中关于“未经批准长期海外出差”的禁止条款,在项目公告时正处于修订阶段,且其本人未收到正式通知。A某还主张,基金会有义务解释该指南但未能履行,因此该指南不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此外,A某提出,指南仅要求对“海外出差”进行报批,而未涉及“海外滞留”,故其行为无需批准。
一审判决支持了撤销教育部追回决定的诉求。法院认为,教育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术研究支持协议禁止海外滞留。尽管项目公告将培训机构限定为国内大学,但并未明确申请人的居住地要求。法院还指出,仅要求研究相关出差需经许可,并不意味着私人海外滞留也需要批准。法院进一步说明,该研究无需实地进行,因此海外滞留本身并不妨碍或阻碍项目的完成。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某的诉求。法院认定,A某在研究期间滞留海外明显违反了协议。法院将项目中提到的“博士后国内培训”解释为研究必须在国内机构进行,否定了地理位置与研究方法可分离的说法。即使A某能在国外收集必要资料,法院认为这也不能被视为国内培训。此外,A某在整个研究期间未获得导师、培训机构负责人或国家研究基金会的批准,也被视为违约行为。
最高法院驳回了A某的上诉,确认教育部的决定合理合法。法院表示:“A某在研究期间长期滞留海外违反协议的结论是成立的,”并补充道,“下级法院对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不存在法律错误、推理矛盾、违反证据规则或影响判决的遗漏。”